“看上去很美”——写在《劳动合同法》正式实施前

2007年12月29日

《劳动合同法》即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,日子越来越逼近了。可是,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,我并不能高兴起来——找不到可以高兴的理由。

历时数年,历经数稿,这一部号称“向劳动者倾斜”的法律,实际上并未如劳动者所期望的,能够切实地保护自身的利益。相反,在岁末我们惊讶地看到,裁员浪潮一波接一波。先是中央电视台,接着沃尔玛,然后是华为和中石油,闹得满城风雨。南方周末惊呼:“劳务派遣出现非理性繁荣”——这些起草法律的官僚们,将屎盆子扣在了劳务派遣的头上。企业是非理性的,难道自己个个脑袋清醒吗?殊不知,正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作出了严厉的规定,限制了用工灵活性,导致企业赶在新法生效前纷纷裁员或者将部分员工转为派遣制用工。董保华教授的预言渐渐变为现实:企业用工成本增加了,员工未先得其利反受其害,从而出现了双输局面,多么令人心寒。这就是对劳动者“过度保护”造成的后果。

一个叫Ivy 的网友于2007-12-17 9:23:01 在我的博客上留言求助

我父亲在机场做了十多年的临时工,今年单位解雇了所有54周岁以上临时工(无任何说法),由于我的父亲还差两个月就满54周岁,所以单位要求先和我父亲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,然后再签两个月的合同,两个月后正好是父亲54周岁的时候解雇他,但是那个时候已经是2008年2月份了,劳动法已经实施了,我想请问一下,根据新的合同法,我们应该怎样维权,谢谢!(父亲还想继续干,或者如果被解雇,也要求单位有点说法,毕竟在那干十多年了,什么保障都没有)


一个叫求助的双手的网友于  2007-12-25 22:59:52留言求助

现在我们也面临一个非常困惑的问题,我们现在在一家国企以岗位劳务工(就是和正式工干的活一样,但是工资只拿到正式工的一半700元无三金)的性质干了8个月了,现在马上要到1月1号了,可是公司要我们今天全部离岗,到劳资那里就给了两种选择:1.和第三方劳务公司签合同。(月工资700元还要扣三金)2.走人。
 

自以为聪明的立法老爷们,看看你们用屁股想出来的法律条文。到底是为了劳动者,还是将劳动者推向更加悲惨的境地?

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,不为员工购买社保,加班不付加班费,随意工资克扣,随意辞退员工,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,随意使用试用期员工……等等这些问题,难道可以在新法得以解决吗?未必!

其实1994实行的《劳动法》已经有相关的规定了,而又如何导致以上问题屡屡得不到重视和解决呢?甚至出现了震惊世界的“黑工窑”事件,我认为,最重要的是统治我们的那些老爷腐败了,为了眼前利益以及追求所谓的“和谐社会”,有法不依,执法不严,违法不究,而导致了劳动关系问题成为目前的社会问题。在老百姓的眼里,80%以上劳动局都形同摆设,吃了亏只能肚里咽了。而今,即使新的劳动合同法有了更加细致和严厉的规定,又当如何呢?以牺牲企业的利益,换取处于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呼声,这种做法并不高明。 

新法实施后,劳动者会得到哪些实际利益呢? 我认为,情况并不乐观。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,单位会变本加利地使用劳务派遣或者短期用工;如果你与单位签一次劳动合同,第二次续签的几率大大降低了;在一个单位你很难干到满10年,等你到40岁-50岁的时候就业更加艰难;工资基本不会增加;规章制度更加严厉,稍有不慎便会得到书面警告,乃至辞退通知;因为临时用工减少了,人均工作量也增加了;如果单位想辞退你,会使用更多方法逼迫你提出离职,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很难拿到;单位人事缺乏灵活性,经济效益也大不如以前了……

11月我曾走访了一家制造厂,人事经理无奈地告诉我们,很多员工都不愿意购买社保,可是单位不为他们购买又是违法的。为什么呢,因为这些员工就业都来自外地,就业比较随意认为,购买社保后工资就减少了,而且社保不能自由转移,如果在这家厂里不干了,以后自己也享受不到。这些工人关心的并不是新的劳动合同法如何如何,他们首先考虑的是:有没有工作?工资涨不涨?能否及时发放?我这里并不是要说明购买社保没有必要性,而是国家最基本的政策有问题,应将几亿进城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放在一个优先考虑的地位,不能一刀切,老是叫他们出一笔冤枉钱。最基本的问题的不到解决,颁布一个冠冕堂皇的法律又有何意义?

于是,我今天就想到了王朔那本书的名字——《看上去很美》,恰到好处地比喻了这部新法。

看上去很美,其实呢?大家说说看。

分类:新观察 | 标签: 人物法律 | 查看:67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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